衛福部疾管署114年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,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受理申請
一、 目的
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與國內外大專院校及防疫相關單位之交流,培育疫病防治人才,提昇疫病防治水準,特訂定本管理要點。
二、類別及期間
(一)暑期實習:毎年暑假期間 7-8月進行,實習期間為4-8週。
(二)短期實(研)習:每年 1-12 月期間進行,且每次實(研)習期間達 3 日(含)以上。
(三)2 日(含)以下之實(研)習,則不列入本要點規範範圍,請逕洽本署相關權責單位辦理。
三、實(研)習地點:本署及各區管制中心。
四、申請資格及名額
(一)暑期實習:國內公共衛生、醫學、醫療管理、檢驗、醫技及生命科學等相關系所學生,最近一學期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者,原則上毎校每年最多可申請4名。
(二)短期實(研)習:國內、外公共衛生、醫學、醫療管理、檢驗、醫技及生命科學等相關系所學生人員,及防疫相關單位工作者,每校(單位)每年最多申請2次。
五、申請時間及程序
(一)申請時間
1、暑期實習:本署每年3月底前函知學校公告暑期實習開放員 額,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各校提出書面申請,並以親自送達日或郵戳為憑。
2、短期實(研)習:須於實(研)習日前 2 週受理書面申請。
(二)申請程序
1、暑期實習:由申請單位填寫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暑期實習申請表」(如附件一),加蓋申請單位章戳,且檢附實習學生最近一個學期之成績證明(含學生全班成績百分比),由學校彙整校內名單後統一向本署提出申請。
2、短期實(研)習:由申請單位填寫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短定期實(研)習申請及審核表」(如附件二),並經由學校或機關首長同意後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辦理(國外學生或人員,填寫附件二英文表格,向本署提出申請)。
六、審核及通知
(一)暑期實習:由本署企劃組依申請內容,及該年度實際可提供實習之名額進行分配及審核奉准後,於每年5 月31日前將結果函復原申請學校,並副知本署相關單位。
(二)短期實(研)習:本署審核通過後,函復或通知國內申請單位審核結果。
(三)暑期實習及短期實(研)習申請/審核流程,詳如附件三、四。
七、報到
(一)實(研)習者應依通知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,一經錄取後,除非重大事由,並由學校出具公函,否則不得取消實習;無故未報到者,取消該校隔年申請暑期實習之資格。
(二)實(研)習期間超過 2 週以上者,請於報到時備妥 2 吋彩色相片一張,以製作識別證,利於出入門禁管理。並請攜帶實習計畫(包括學習目標、內容及期望等),交予實(研)習單位指導人員。
(三)實(研)習人員請簽訂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(研)習人員保密切結書」(如附件五),於報告時交予實(研)習單位指導人員,並將繳交影本寄送至本署企劃組存查。
(四)實(研)習人員需自行辦理實(研)習期間之意外傷害保險事宜。至本署實驗室實(研)習者,須請於報到時應繳交意外保險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予實(研)習單位指導人員,並接受抽血,以備必要時之檢驗。
八、出勤管理
(一)實(研)習期間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:30 至 12:30;下午1:30至 5:30。
(二)因故需請假者,須請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,請填寫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(研)習人員請假單」(如附件六)。若為突發之臨時狀況,需先以電話告知實(研)習單位指導人員,
再補填請假單。
(三)請假不得超過實(研)習時數之五分之一;超過者,當次實(研)習成績以0分計算,並告知所屬單位。
九、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
(一)實(研)習期間本署不提供薪資,實(研)習者之住宿、膳食、交通,及其他生活必需事項請自理。
(二)實(研)習期間應接受實(研)習單位指導人員之指導,並遵守本署相關規定,如有違反規定以致影響本署正常作業者,本署得終止實(研)習。
(三)使用本署電腦及公務資料,請依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(研)習人員保密切結書」之規定,善盡資訊保密的義務,並嚴禁取用任何公物作為己用。
(四)基於安全考量,至實驗室實(研)習者務必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。
(五)實(研)習期間請佩帶本署核發之識別證,實(研)習結束後識別證需繳回。
十、成績考評
(一)暑期實習:實習單位依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習評分表」(如附件七)所列之出勤情形、學習態度、合 作精神、及工作表現等項目評分,並於實習結束後 2 週內 將評分表送本署企劃組彙整後,本署將以公文併同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習成績表」(附件八)函送實(研)習人員所屬單位。
(二)短期實(研)研習:由實(研)習單位視需要進行考評。
(三)實(研)習者之成績考評結果,將作為本署未來考量接受該單位申請實(研)習之參考。
十一、本管理要點經本署署長奉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詳情請參考以下附件: